李素心逃脫之後,先是悄悄去見了父親李裁縫。
李裁縫這些年過得苦啊,自從腿被人打斷之後,就一直卧病在床,生活都失去了着落,全靠着青溪縣的一些百姓接濟度日,可是這樣終究不是個辦法,好在縣衙黃押司不畏方家,給了李裁縫一些力所能及的零活,這才勉強度日。
李裁縫心裡很清楚,黃押司根本就是黃鼠狼給雞拜年-沒安好心,不過迫于生計,這才勉強接受。
李裁縫是羁絆住李素心最重要的砝碼,段天德自然不會輕易讓李裁縫死去,半死不活地吊着李裁縫才是段天德的目的,黃押司正是受段天德的指示。
黃押司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任務,那就是借機接近李裁縫并取得其信任,一定要探聽出李裁縫上京告禦狀的底牌來。
古代法律有兩個基本規則,一不許越級申訴,二是反坐。越級申訴意思是,這案子應該歸縣裡審,你就不能去州府告。現代程序法也有類似規定,越級申訴不予受理。
但是趙宋得國不正,曆代帝王非常害怕下面的人有樣學樣架空自己,是非常歡迎民告官的。
宋朝民告官有三特點:第一是随便怎麼告;第二是誰都可以告;第三是什麼都能告。
随便怎麼告的意思有兩個,怎麼告都無罪,允許睜眼說瞎話,誣告無罪,不許官員打擊報複,終宋一朝,從來沒有因告官而獲罪者;另外允許越級,去那裡告找誰告都允許。
所以當時老百姓告官,那麼相當的踴躍。景定建康志說:“訴訟日不下二百。”黃庭堅山谷文集則說:“(平民)一不得氣,(便)诋郡刺史,讪訴官長。”
對于越級,宋朝更是做到了極緻,縣州府都不喜歡?那好,您來告禦狀。宋朝開設了登聞鼓院和登聞檢院,專門受理民告官,登聞院直接對皇帝負責,所有案情都要呈皇帝過目。如果登聞院不受理,還可以拿着判決(不予審理通知書),跑去攔禦駕當面告禦狀,放心,不會把你當刺客斬成肉泥,沒有任何責任風險。
登聞鼓是古代懸于朝堂之外的大鼓,凡百姓等有冤情或重大事項,都可以擊鼓上聞。胡三省注《資治通鑒》中說:“登聞鼓,令負冤者得詣阙撾鼓,登時上聞也。”據現有史料記載,登聞鼓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發展起來的,至隋唐時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。在《唐律·鬥訟律》中,就有關于“撾登聞鼓”的規定,但除了所反映的情況不能“不實”外,沒有太多的限制;對于糾正和平反錯案冤案的作用也非常有限,更多的是一種擺設而已。
到了北宋時期,登聞鼓才真正成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内容。
由于登聞鼓能夠起到“下情上達”的作用,對于北宋初期緻力于中央集權的君主而言,無疑是非常有助益的。也正因為如此,對于擊登聞鼓上訴的事件,君主一般都會親自過問。
“無冤民”是設置登聞鼓的最終目的。登聞鼓作為一項制度設計的初衷,是加強司法監督、糾正和平反錯案冤案,但在實際運作中,已不限于刑事案件。如宋真宗景德二年(1005年),大理寺詳斷官仇象先等人因“議獄不當”,被開封府法官定罪,給予“削官一任”的處罰。仇象先等人不服,“詣登聞訴理”,宋真宗命大臣複審。複審官員認為仇象先等人雖有過失,但“法不至追官”。于是撤銷處罰,各複舊職,而開封府的法官反過來被追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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